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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乱象”启示录:不带“国”字头的税收文件一个都别信

发布时间:2018-12-02 00:11:06 所属栏目:资讯 来源:钛媒体APP
导读:原标题:“税务乱象”启示录:不带“国”字头的税收文件一个都别信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钛媒体注: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娱乐资本论(ID:yulezibenlun),作者:霍青城,钛媒体经授权转载。 2018“税务大年”。7月末,娱乐圈税务“大地震”开始,本以为随着

其中“80%*40%”来自于新《个税法》对劳务报酬税率的规定。即劳务报酬(每一笔)允许扣除20%费用后计税,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以下征收20%;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征收30%;超过5万元的部分,征收40%。大部分编剧的收入均适用40%税率。

“3.5%”来自于编剧工作室此前交的个税。小娱获知,接到“补税”通知的工作室,大部分为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月累计收入不超过500万),此前交税税率为3.3%(增值税+附加税),和3.5%(钱从工作室账户打到个人账户的个税),共计6.8%。

而实质上,根据《个税法》规定,工作室适用个税税率区间为5%-35%(全年应税额超50万部分,适用35%),很多编剧全年收入超过50万并不难。因此地方政府或园区,在没有法律规定或国务院批准前提下,事前给工作室核定3.5%税率,相当于给工作室个税打了一折,此举并不合法,也不会被税务总局承认。

但问题已经存在,并且持续几年,如何解决?娱乐资本论认为此前流露出来的“70%*(80%*40%-3.5%)”公式中,“70%”相当于税总为地方政府“擦屁股”,给予纳税人的“补偿”。梳理《个税法》,小娱发现,在“80%*40%”的基础上,“70%”的折扣只存在于“稿酬”征税中。当然原来编剧已经交过的“3.5%”,税总也进行了扣除。

11月29日,编剧刘和平和汪海林等人与税务总局的领导进行了沟通,得到的回复为“按2002年国税字52号文件缴纳16%,未足16%的补足即可。”

小娱查询得知,该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对于剧本作者获取的剧本使用费,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来计税。《个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为扣除20%费用后,征收20%,总体为80%*20%,即为16%。

当然,“16%”中会扣除原先已经交过的“3.5%”。某位编剧在编剧群中透露,他名下的工作室均被约谈,结果为“16%-3.5%”,需要补12.5%。“12.5%”相对于原先的“20%”,税务总局再次做出了让步。

“我们不按新个税法来,你们不要那么紧张。”有编剧在群里复述税总领导谈话内容。娱乐资本论认为,假如真严格按照新税率表中工作室的个税缴税税率,那么最高档就是“35%”(编剧并不难达到),编剧们只怕会“疯掉”。因为按照国税发[2002]52号文,编剧个人收取剧本费,只要缴16%,成立工作室反而要缴35%,那为什么要成立工作室?

如按刘和平所称税总答应的“16%”执行,那么回到缴税本身,因地方私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本身不合法,所以编剧成立工作室本不该具有“避税”功能,而最终结果也可能与理论一致,白忙活一场。而编剧因此多缴的3.3%的增值税,也许这可以理解为一项“普法”成本,此后编剧便会把这个观念永远记在心里——非国字头税收文件,一个都不信。

起诉地方政府能赢吗?

“影视工作室补缴税款的要害是国家税务总局此举违宪。”导演王军在朋友圈里的这则发言被众人转载,一时群情激奋。一位情绪激动的编剧向小娱表示,“连我们编剧这种韭菜都割,逼急了我们就要联合起来起诉税总违宪!”

编剧们的情绪可以理解,不过遗憾的是这位情绪激动的编剧,信誓旦旦地说要告税总,但却连基本的诉讼程序都不知道。“当时是谁承诺你优惠的,就告谁去。”一位律师表示。

那么,编剧去起诉地方政府能赢吗?还是很遗憾,不能,我们先来看此前的几个案例。

裁判文书网上充斥着大量企业与地方行政部门之间的税收纠纷案例,而法院判决的结果很少支持企业的返税诉求。另外,由于各地对“新老划断”的国务院国发〔2015〕25号文理解不同,因此各地法院对“先征后返”等税收政策的态度不尽相同。

如2014年,四川新光硅业公司因没有全部拿到乐山市政府承诺的“税收返还”,将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告上法庭,2016年四川乐山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判决显示,乐山政府面向相关企业出具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具有合法性,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法院不支持政府违法的“行政允诺”,也就不支持原告的“返税”诉求。

当然,还有关键性的25号文。假如乐山市政府与新光硅业达成协议的日期在25号文发布时间之前,那么新光硅业的“返税”诉求还有一线生机,但前提是双方签订纸面协议。由于新光硅业公司未单独与乐山政府签署税收协议,因此在该案中,乐山政府发布的税收优惠通知,被视为单方面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四川新光硅业最终败诉。

再如2017年,安徽庐江县天友房地产开发因“税收奖励”问题,将庐江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2018年7月二审判决下达。判决显示,双方签订的“税收奖励”协议包括营业税奖30%、土地增值税奖60%、企业所得税留存部分(40%)全部奖励,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为“先征后返”,违背税法和国务院相关法规规定,不具法律效应。

此外,国务院25号文的“新老划断”也被安徽高院解读为:需要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所以尽管天友房地产公司有“纸面协议”在手,最终还是败诉。

不过2017年,在潍坊讯驰公司诉安丘市政府的二审判决中,山东高院倒是部分支持了企业的“返税”诉求。

因潍坊讯驰与安丘市政府签订的《合同书》中包括“免收土地契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含教育附加费、城市调节基金)、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用于项目市政设施投资补助。”且此合同协议期限在25号文之前,因此山东高院二审支持了潍坊讯驰诉求的安丘市政府需按合同支付营业税、附加税和所得税留存部分。

令人“开眼界”的是,25号文规定的“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有了另外一种绝妙的解释。因为潍坊讯驰与安丘市政府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免收土地契约税、增值税、使用税”,而不知为何潍坊讯驰交了相关费用,诉求安丘市政府“返还”。山东高院不予支持,理由是“合同中未有相关说明”,不追溯,并赞赏了潍坊讯驰依法缴税的行为。

(编辑:湘西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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